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一)《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三、 申请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
四、审批程序、期限
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市畜牧水产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畜牧水产中心水产科初审→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证→年审。
受理后30日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