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二)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三)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三)《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凡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材料
(一)《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申请表》和保证书。
(二)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证明材料:1、出口贸易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需提供出口批文复印件2、捐赠、转让、交换的,需提供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的复印件;3、因养殖、收购而运输的,需出具双方的《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复印件和购销合同;4、跨省展览、表演的,出具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期限
(一)申请单位(个人)向县渔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县渔政大队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特许准运证申请表和保证书填写)→申请表填好后送至地区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盖章)→材料交回县渔业主管部门→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受理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