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审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地区畜牧兽医局
许可(审批)内容:拟建的种畜禽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品种必须是国家推广和认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如何、防疫和环保是否达到要求。
法律依据:(一)《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二)《种畜禽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三)《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一)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措施;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二)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及国家重点种畜禽场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禽品种和珍贵畜禽品种;2、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良种记录;4、具有明确的育种目标和群体规模;5、种公畜禽按保种或选育要求不得少于六个家系,系谱清楚;6、种畜禽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7、具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三)原种场应具备以下条件:1、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数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2、有足够利用的自然资源或可靠的饲料来源,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良好的隔离环境条件。3、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场长,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拟建立种畜禽场的单位和个人,建场前必须按审批权限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材料:(一)建场申请报告;(二)建场可行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建场级别;3、场地选择与周围环境;4、种畜数量及种畜禽来源;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6、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7、市场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8、污水、粪便及病死畜处理措施;9、建场平面图(三)、环保部门意见
承诺时限:畜牧局收到申请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